根據規定除斥期間什麼意思?
一、根據規定除斥期間什麼意思?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相關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2、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5、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6、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只有形成權才有可能會適用除斥期間,在除此期間內公民、單位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若是超過期間之後才行使,極有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利並不能得到實現。這是由於在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消失的是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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