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由此規定可見,如何界定“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説意義非常重大。
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給受讓人為例,該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但是在該房產轉讓行為中債務人的行為至少有兩個。
其一,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法律行為;
其二,債務人將房產登記過户至受讓人名下的事實行為。
這兩個行為中,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行為應是《民法典》第541條規定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行為”,五年除斥期間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1、從學理上講,可以被撤銷權所撤銷的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或是準備法律行為,而事實行為無從撤銷。故《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應當指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2、過户登記是買賣合同的必然結果,所以,買賣合同簽訂之日實際上已是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時,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應當同時產生。
3、在實踐中,若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買賣合同後,過户登記前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法院仍應當受理並支持,而不會等到登記過户後再行受理。
綜上,債權人撤銷權五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應以相關合同書籤訂之日起算。
二、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法律含義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説,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在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種類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而不斷的增加,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應當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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