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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後子女的撫養

法律2.88W
喪偶後子女的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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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後子女歸誰撫養

喪偶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也就是説如果喪偶一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等條件是有利於孩子教育成長的,則可取得孩子撫養權。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如若孫子女的父母雙方已經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雙方均己喪失撫養能力;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且祖父母具有撫養孫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許多家庭中,由於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是在祖父母培養、撫育下長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當,孩子均能健康成長。關於喪偶孩子撫養權問題,孩子所受的傷害絕不亞於喪偶的一方。孩子撫養權歸誰?一般情況下,在喪偶一方有能力撫養孩子成長時,撫養權問題並不會存在過多的糾紛;而當喪偶一方無能力撫養孩子或無法給予孩子健康的成長環境時,法院秉承着對孩子更有利的成長,會將其判予法院認為對其更有利的成長環境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喪偶孩子撫養權問題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2、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後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監護,撫養,這二者是存在包含關係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扮演,監護人要盡到監護的義務,撫養和教育的職責,所以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撫養權在離婚的時候,不像監護權利一樣雙方都共同享有,除非二者協商,要共同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