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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一、合同法關於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的條款

判斷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 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為什麼作這樣的規定呢﹖

第一,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人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如果這樣的免責條款有效,無異於承認隨意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有效。例如,甲在陽台欄杆上行走,乙聲稱他也敢。甲説,你若敢,就給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氣之下,躍上陽台,但由於用力過猛,跳到陽台後站不穩,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後乙家屬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甲卻以事先有聲明而拒絕賠償。本案中如果甲的聲明有效,則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權。這不但為法律所不允許,也破壞了公序良俗。

第二,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法律原則。這樣的免責條款必然導致擴大一方的權利,而限制或縮小了另一方的權利;或者加重一方的義務,而減輕或免除另一方的義務。這實際上排除了一方當事人應負的基本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其他關於免責聲明的法律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對下述類似的免責條款,其他法律法規也作了與《合同法》相類似的規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有些單位在招工登記表中註明:“發生工傷、意外事故,本單位概不負責。”這樣的聲明是無效的。

三、有法律效力的免責聲明

應注意的是,並不是一切免責條款,法律法規都作無效處理。對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應盡注意義務的條款,應視作合同的組成部分。例如,公共汽車上標有“行車時,頭、手請勿伸出窗外,否則後果自負”聲明,如果乘客不顧聲明,擅自把頭、手伸出車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張聲明無效。

綜上所述,判斷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其他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來判斷不同的情形下免責聲明是否有效。瞭解更多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們的自身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