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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簽署如何保證法律效力?

一、電子合同簽署如何保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簽署如何保證法律效力?

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電子合同的簽署並不同於紙質合同,不需要打印、也不需要手寫簽字蓋章。雖然全流程線上操作,但其中涉及到的角色還是挺多的,要想使得電子簽名有效,這些角色都發揮着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比如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與CA機構需對用户的身份進行認證,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還需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來確保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最後,第三方電子簽名平台還需提供存證出證服務、網絡仲裁等法律服務來滿足用户在電子合同在存儲、合同糾紛方面的各種需求。

二、電子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於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

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氾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

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着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

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範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

在電子合同簽訂的時候,其實和紙質合同簽訂的程序是差不多的,比如説電子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也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確定,只不過在簽名的時候,電子合同的簽名限制要比紙質合同的多,電子合同簽訂需要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