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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一、行政不作為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行政不作為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需徵得相對人的同意或認可,僅僅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為違法是非要式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機關在實質上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即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

3、從必須履行法定職責而言,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受羈束的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的作為義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不能放棄、推諉,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由於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説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責任主體,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

綜上所述,針對政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居民可以直接發起行政訴訟,關於不作為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訴訟法,在國家賠償法裏面,也有條文規定居民可以發起賠償的情形。行政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政府形象,導致辦事效率低下,侵犯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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