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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不成立保證責任免除嗎

一、主合同不成立保證責任免除嗎

主合同不成立保證責任免除嗎

免除。主債權債務合同沒有效的,保證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也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保證合同的內容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通常需要約定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在進行訂立的時候一定要滿足法定的條件,這樣的合同才是屬於有效的合同,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合同不成立,而合同如果不成立的話,那麼相應的擔保責任也是可以免除的。如果有簽署我擔保合同的話,那麼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