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合同不成立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主張合同不成立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主張合同不成立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1、不存在訂立合同的多方主體;
2、合同當事人沒有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
3、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等。
三、主張合同不成立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主張合同不成立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6、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綜上所述,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對個人的主張都負有舉證責任,主張合同不成立的,具體的舉證期限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準,但是逾期舉證是要承擔不利後果的,因為逾期提供的證據很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另外原被告要確保本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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