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免除合同義務可以嗎
違約責任免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將被免除合同履行義務。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並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2、法定的免責
法定的免責是指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即使當事人違約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該如何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1、賠償的範圍。損失一般包括財產的損毀、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指的是利潤)。
(1)直接的損失:財產上的減少、毀損、滅失;
(2)間接的損失:可得利益而沒得到。
如:從國外進口的種子是假的,收穫時應收1000斤/畝,實收300斤/畝,受到700斤/畝的損失。
2、限制性條件。
(1)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約時預見到的損失。確定賠償責任的界限,不在於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在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能預見到這種損失。也就是説,當事人一方違約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一方認為對方一旦違約將會給自己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或在性質上異乎尋常的損失,必須在訂約時讓對方瞭解這一情況。否則,一旦對方違約也可能以他在訂約時不能預見到違約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損失而拒絕賠償。《聯合 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釣》對此有類似規定。
(2)遭受損害的一方有義務採取措施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如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果是由於自己的原因從而導致不能夠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那麼不能夠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需要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可是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代表就可以免除合同義務了,除非是約定的因素或者是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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