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無罪辯護

保證責任免除情形有哪些

保證責任免除情形有哪些?

保證責任免除情形有哪些

(一)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的約定情形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責任隨之解除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解除後,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證合同已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在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5、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6、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對其擔保的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在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情形下,因物的擔保提供人不同,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擔保物權或者保證債權,如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物的擔保人與保證人處於同等的清償地位,均有責任首先清償全部債務。此時,債權人是否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的責任承擔並無影響。在債權人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主張時,保證人仍有義務予以清償。當物的擔保由主債務人提供時,因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通常説的保證責任主要就是針對中間的擔保人來説的,擔保人在正常情況下雖然説難以避免的要承擔一部分的連帶責任,可作為保證人,法律上同時也賦予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為債務人單方面的違約而受到影響。所以,債務債權關係履行期間,雙方的任何變動都要依法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否則保證人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標籤:免除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