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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一、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約定,否則違約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後,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過錯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二、司法中對於合同無效各種觀點有哪些?

(一)、 第一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

(二)、第二種觀點是: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於清算條款所以仍然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不代表着違約的責任條款就會無效,這都會結合合同的內容來進行確定,但對於無效的合同需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如果一方存在有欺詐的行為,那麼對於當事人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