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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單位雙方合作,就要訂立合同,明確彼此的義務和權力,以及違約的懲罰,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合同是無效的,那麼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否還有效呢?不知道您有沒有遇到過這個情形。下面本站小編就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是否有效進行解答。

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

一、違約責任的定義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合同編(2021.1.1生效)第八章對違約責任做了概括性規定。

二、司法中各種觀點

(一)、 第一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

(二)、第二種觀點是: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於清算條款所以仍然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違約責任的分析

合同無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約定,否則違約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後,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過錯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的解答,首先是關於違約責任的定義闡述,然後是司法中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違約條款無效,一種是仍可適用,而回答是,如果沒有對違約條款有效的相關規定,那就是無效的,另外,我們補充了有關合同無效時,有效的條款。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