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一、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二、合同簽訂和執行的技巧
在商務活動或生活中有時合同當事人會為獲得某項利益而故意簽訂無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某些利益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獲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回填”。例如企業間的借貸關係,小產權房交易等。
儘管如此,由於無效合同本身的違法性,合同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無效情況下能儘可能的少受到損失,應當注意一定的簽約技巧,現做如下闡述:
(一)對方履行能力
合同無效後,如果對方實際償付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對價利益的履行能力,付出方將蒙受極大的損失。例如小產權房交易中,賣方者如果缺少實際的債務承擔能力,則在房屋交易被確認無效後,買方很難獲得賣方的實際賠償。
(二)留存證據
合同當事人支付款項或貨物等合同標的物時應當留存自身履行該內容的確切證據。該證據對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無效後追回損失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過錯提示
合同無效後的責任追究原則往往按照侵權責任來處理。而侵權責任不僅需要提供對方的侵權證據,還要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因此即便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合同,仍應當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件中充分提示可能給合同相對方帶來的某些法律風險。
(四)爭議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包括主體不合格、內容違法、非自願簽訂合同。而在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作為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此時也是按照無效處理。但在無效合同中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等三種條款,此時其實也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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