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的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後的違約責任是否還有效
合同無效包括自始無效和當然無效,如果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話,那麼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受損方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應該不違背合同的禁止性條款,否則,造成的損失是不能像對方要求違約責任的賠償,只能根據公平的原則要求一定的補償.
根據《擔保法》第5條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擔保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要根據合同當事人三方是否具有過錯來承擔責任,具體有如下三種情況:
1、擔保合同自身無效,而主合同仍然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在此時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債權人的無過錯是指對擔保合同無效無過錯,擔保人承擔的是締約過失的責任;而當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1/2。判斷“不能清償”的標準是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執行完為標準。
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第8條,在此時如果擔保人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為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這時的1/3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而不是債權人全部損失的1/3。
3、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的責任。對於這種情況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根據當前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如在三方均有過錯情況下應在“不能清償”部分1/2—1/3間來確定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無責任,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下面是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閲讀,相信對於合同無效後的違約責任是否還有效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跟認識了。我們不難發現,主合同在合同裏有着決定性的作用,所以,籤合同是應該更加細緻,再三斟酌。如果您對上述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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