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勞動合同是否是必須的?
一、簽定勞動合同是否是必須的?
簽定勞動合同是必須的,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説,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必須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屬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合法的保護,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必須要有勞動報酬,還有就是勞動工作內容的約定。
-
合同違約如何去解決
一、合同違約如何去解決簽訂合同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構成違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
-
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需遵循原則是什麼
《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在《民法典》中,關於違約金有這樣的規定: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
-
附期限的合同哪些時候生效呢
一、附期限的合同哪些時候生效呢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民法典》第...
-
合同未生效是否可以主張違約
一、合同未生效是否可以主張違約合同尚未生效時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問題,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生效並且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