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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怎麼判刑?

行為人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怎麼判刑?

一、行為人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怎麼判刑?

單處罰金,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對人民法院來講,人民法院沒有權利隨便確定量刑標準,要根據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犯罪情節確定,比如,非法生產的警用裝備數量特別巨大的,就不太可能判處管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裏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裏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銜、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的武器裝備、警用裝備的生產都是由國家嚴格管制的,只有取得國家批准許可的生產者才可以從事武器裝備、警用裝備的生產,如果是沒有經過國家的批准許可的行為人,擅自從事武器裝備、警用裝備的生產,在情節嚴重的時候,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