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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實踐中,簽訂的買賣合同、債權合同屬於主合同,而此時簽訂的擔保合同則就是從合同。通常情況下,要是主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麼從合同也就是擔保合同也就是無效的。那麼此時擔保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根據此規定,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的,擔保人對主合同的無效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沒有過錯的,因而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麼,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具有哪些過錯才承擔責任呢?

有兩種過錯,一是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為之擔保;二是擔保人對無效主合同的成立起過作用,如起過中介或者其他促使主合同成立的作用。應當説明的是,擔保人的這兩種過錯並不是造成主合同無效的原因,也就是説,擔保人的過錯與主合同無效沒有因果關係,主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主合同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因而擔保人所要承擔的責任相對於主合同當事人來説要小的多。那麼,擔保人到底承擔多大的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理由是,主合同無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的過錯,擔保人也有過錯,三方均有過錯,按均分計算劃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需要説明,一是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一律都按三分之一劃分,特別是在主合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份額相比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説應當少得多。二是作為上限的三分之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債務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有責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民法典》對因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後保證人的責任卻沒有具體規定

如果被保證人因無效合同的過錯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無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根據債務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設立保證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沒有將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區別開來。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人在明知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保證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似乎是確定無疑的;但問題在於: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在無效合同確認前,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前道合同無效,似乎對保證人要求過嚴。因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在保證人。

因而,以保證人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否提供保證來確定保證人的賠償責任,實際是忽略了主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導致無效合同的責任在主合同的當事人。

對因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根據其過錯分別不同情況: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於債權人,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在債務人或雙方都有責任,視保證人的過錯而定。若保證人有過錯的刪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保證人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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