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報價後又沒合作要不要賠償締約損失?

      當雙方簽訂銷售合同時,為了保證雙方達成合作,他們會提供價格給對方選擇,如果對方不滿意或者因為對方原因,則不簽訂合同。但是,由於對方知道要約,無過錯方因此遭受損失,可以要求賠償締約損失。不過,能否索賠,要先了解承擔訂立合同過失的情況。

報價後又沒合作要不要賠償締約損失?

      按照規定,承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承包過失責任:

      1. 一方以訂立合同為藉口,不守信用地進行談判。例如,為了防止一方與另一方進行合作,假裝與另一方簽訂合同並進行談判。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產品的報價、性能、瑕疵等。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的。由於雙方在談判中都應履行説實話的義務,即使後來達成合作,也會將基本情況告知對方。

      接受信息的人傳播內容或者為營利目的將內容提供給他人的,應當承擔因合同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4.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例如,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都做出了承諾,但被承諾人卻違背了承諾。

      因此,雙方就達成合作協商,並有一方如實報價,但最終沒有合作,那麼得到報價的人就沒有泄露消息,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祕密,一般來説,合同沒有過錯賠償。

      另外,在談判中一方獲得報價後,雙方最終又沒有達成合作,但無過錯方因此遭受損失,所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締約過失賠償。如果損失較大,且難以確定賠償金額,建議在必要時找專業合同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