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後犯罪嫌疑人脱逃怎麼辦?
一、退回補充偵查後犯罪嫌疑人脱逃怎麼辦?
應當及時通知偵查機構,要求偵查機構開展追捕活動。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但這個建議是2次為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補充調查將在幾個月內完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在這方面沒有證據材料,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
從逮捕開始計算2個月是偵查羈押期,複雜案件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檢察院批准,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逃作案等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次延長2個月,可以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長2一個月內,由於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檢察院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脱逃的,需要通知偵查機構,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兩次補充偵查的,需要做不起訴處理,補充偵查即可以使退回公安機構偵查,也可以是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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