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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違約金又有損失賠償是否合理

一、既有違約金又有損失賠償是否合理?

既有違約金又有損失賠償是否合理

一般是不合理的,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違約金應該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並存的。

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由於違約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這樣當事人對違約後承擔責任的範圍可以預先確定,一旦發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相比一個重要特點在於,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適用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範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二者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形式。賠償損失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違約金則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屬性。所以,賠償損失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符,而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用。

二、違約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

1、法定違約金

法律直接規定的 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 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 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 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範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總而言之,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這是合情合理的,但跟對方索要違約金又索要損害賠償金的這種行為就沒有法律依據了。除非是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並沒有彌補造成的實際損失,不足的部分可以由損失賠償金予以彌補,只有是這種情況,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才可以並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