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什麼損失?
一、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什麼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給相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實踐中,對締約過失的直接損失一致地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僱工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間接損失。所謂的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
二、確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的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即受損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締約過失方予以賠償。但該原則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除受損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其他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額則應限於締約過失方可預見的範圍內,最高不得超過合同實際履行時可以預期得到的平均利潤。
3.有因果關係,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的,也就是説必須有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對方造成的,即使有損失對方也不承擔責任。
4.因一方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其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締約過失方來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考慮超出履行利益的損失部分,但應嚴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費用。
6.原則上精神損失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
通常有締約過失責任肯定是有一方先違反合同義務,這種情況會給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當然也應當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通常要進行直接損失或者間接損失的賠償,直接損失無非就是一些在這個過程中,產出的最直接的費用包括油,電費用,運輸費用或者打印的費用,如果有機器設備,還有機器設備的費用,如果是間接給他人造成了損失,還要賠償間接損失方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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