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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户”。

家庭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明確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並非某一家庭成員。家庭承包經營權歸全體家庭成員共享。當該農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員死亡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該户剩餘的家庭成員共有,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因此,只有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發生繼承。關於家庭承包經營權,只有當該農户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即“絕户”時,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發生繼承,其繼承人可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但耕地和草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由發包方收回,並不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