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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產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的區別

家庭聯產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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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與 聯繫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繫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以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