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有什麼權利?
一、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有什麼權利?
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的主要權利:請求報酬權;介入權;提存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怎樣訂立行紀合同才有效?
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明確合同主體。簽訂行紀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主體,即委託人與行紀人的名稱(姓名)以及單位、地址、職務(職業)、聯繫電話等。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要辦的事項。如是寄售還是代購、代銷,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價格。主要指所行紀的貨物或勞務等價格。行紀事務為代銷代售的,應明確最低或最高費用標準。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主要指對行紀貨物或勞務的要求。如行紀內容為購銷貨物時,應對貨物的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如行紀內容是勞務的,其具體要求也應詳細明確。總之,具體要求越細越好,防止在具體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容易使人產生誤解的詞語。如一堆、一車、一捆之類用語。
⑸酬金。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行紀人具有請求報酬權,介入權,提存權。訂立行紀合同時,要了解合同的相關內容,要明確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主體,委託事務的種類,行紀事務如果是代購,應該明確最低和最高價格。完成合同規定之後所支付的酬金,要在合同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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