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有啥關係
在行紀活動中,當事人之間會產生這樣幾種法律關係:既有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還有可能產生委託人和行紀人共同對第三人的關係等。其中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是行紀人完成委託事務的關鍵。
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時,系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係的。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託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係的法律效力。
由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無權對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係提出自己的異議。在發生合同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時,第三人不得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損害賠償權,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而且行紀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只能先承擔責任後,再向委託人行使追償權。同樣的,第三人如果違約的,委託人不得直接對第三人行使請求權,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此時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紀人承擔責任向委託人履行後,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另外,行紀人與第三人約定,行紀人履行義務時附有條件的,儘管委託人在委託行紀人處理事務時並未附有此項條件,但仍應依行紀人和第三人的約定。
總的來説,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沒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經紀人的資格和業務範圍進行限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特殊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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