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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行紀人資格要求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行紀人資格要求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資格要求有什麼?

行紀人就是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行紀業務係指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交易的業務,諸如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等。行紀人負有以下義務:以自己的名義代委託人進行交易;遵照委託人指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妥善保管將出售或已購入的貨物;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為必要的處分委託出售之物的行為。行紀人享有以下權利: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託人的委託物。這就是通常説的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託人之間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二、對行紀合同的委託人有什麼要求?

(1)委託人的權利

1)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託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物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行紀人作為中間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什麼資質。行紀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有兩個方面,首先當行紀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貿易活動時,必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否則該合同是無效的。其次,行紀人進行貿易活動,不能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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