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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中佔有改定孳息歸誰?

一、物權變動中佔有改定孳息歸誰?

物權變動中佔有改定孳息歸誰?

既然已經交付,那麼,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從物也要隨之發生移轉,孳息歸所有權人所有《民法典》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佔有不轉移,只是佔有人的佔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

二、佔用改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佔有改定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

綜上所述,在物權交付方式中,有一種比較特殊是佔用改定。如果是採取這種方式,説明買賣雙方達成意向後,物品還在賣方手中沒有實際交付。在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歸實際所有權人佔用,也就是買方。當完成實際交付後,物權發生真正的轉移。

我國的物權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物權的設定是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