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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中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與民法典有什麼關係?

一、舊法中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與民法典有什麼關係?

舊法中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與民法典有什麼關係?

就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而言,新《民法典》與舊法之間的關係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舊法中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64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吸收法條:《合同法》(已失效)第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買受人。”

吸收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5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二、所有權保留與抵押權的對抗效力

所有權保留與抵押權的對抗效力,可分為兩種情形:

(1)是先押後賣

若所有權人將抵押物買賣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買受人時,則可約定所有權保留,並對已經存在的抵押權發生對抗力,抵押權人僅能對出賣人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若所有權人將抵押物買賣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買受人,其約定所有權保留的條款,則為無效。

(2)是先賣後押。即所有權人在同一標的物上進行保留所有權買賣後再設定抵押權的,該所有權保留的對抗效力如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享有物權期待權,並已實際佔有標的物,且所有權保留約定在先,應當具有對抗設立在後的抵押權。

買賣合同一般都有一個買賣標的,此類合同在擬定的時候,買受人、出賣人可以協商保留買賣標的所有權,也即在合同簽署後,出賣人雖然需要支付買賣標的,但是在交付時買賣標的所有權依舊屬於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