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間合同中介合同有什麼不同
中介合同,又稱“居間合同”。新頒佈的《民法典》第961條至第966條,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間合同”一詞,將其全部變更為“中介合同”。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徵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託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三、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中介合同裏面是中介人向委託人簽訂的媒介服務合同,這個合同在簽訂之後就會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了,在簽訂中介合同之後,中介服務機構有義務幫委託人服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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