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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中的媒介服務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一、居間合同中的媒介服務是什麼

居間合同中的媒介服務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所謂居間服務,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媒介的中間服務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代理人和居間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

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三、居間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般而言,居間合同有以下幾點主要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是協助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自身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者是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3、居間合同是諾成的、有償的、不要式的合同

四、簽訂居間合同的注意事項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説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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