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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有哪些變化?

變化一:中介人未完成交易,可按約請求支付必要費用。根據規定,房產中介未促成交易完成,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一定的必要費用。但實踐中,由於必要費用主要秉持實報實銷的原則,且房產中介因中介活動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數額一般不高,因此在《民法典》頒佈之前,中介合同如沒有特別約定必要費用的支付條款,中介方主張該部分費用需要承擔極高的舉證責任。

民法典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有哪些變化?

然而,隨着《民法典》的頒佈,《民法典》第964條明確規定了中介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看出,其重要的變化在於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約定中介活動產生的必要費用。在這種情形下,一旦有具體、明確的合同約定,中介人將有權直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必要費用,其舉證責任明顯降低。

相信在不遠的將來,中介合同中有關必要費用的約定一定會大量湧現,並且會更為具體和明確。因此,揚遠律師提醒您,在跟房產中介簽訂房產委託出售協議或居間條款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有關必要費用的條款,慎重約定必要費用的內容、範圍或標準,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導致利益受損或發生糾紛。

變化二:委託人跳單交易,仍需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隨着《民法典》的出台,第965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因此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如果再出現類似李先生和小趙這種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繞開中介直接進行交易的行為,房產中介是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的,委託人拒不支付的,房產中介有權提起訴訟。

在房產中介行業流傳着這麼一句話:沒有被跳過單的中介,是不完整的中介。雖然每一位房產中介都不願意面對跳單的現實,但是幾乎每一位房產中介都經歷過被客户跳單的遭遇。由於現行《合同法》並未對“跳單交易”行為作出具體規制,導致在現實生活中跳單交易的現象屢見不鮮。絕大多數中介面臨客户跳單的情況,也只能是有苦難言、自認倒黴。

根據以上的民法典的相關內容可以得知,民法典由居間合同改為了中介合同的一些具體變化所在。其中可以得知,在這次新的規定中,受益人應該是房產中介人員。這一規定的改變,也有利於我國中介的良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