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貸款中介居間合同
中介公司(居間人), 顧名思義,是一種媒介服務,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中介的法律地位系居間人,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的法律性質是居間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很多上、下家誤認為找到中介就萬無一失,中介要對買賣合同甚至交易全過程承擔責任,往往出現任何問題就找中介。孰不知中介的義務有限,中介的作用只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中介對房地產買賣合同條款本身並不承擔責任。因此,上、下家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要做足功課,中介會為你們提供在房地產網上備案的格式合同,但這些條款一旦引起歧義或應該寫入合同的內容未寫進合同,中介方原則上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居間人服務內容:
在二手房買賣中,中介公司基本服務項目包括:
(1) 權籍調查。包括調查標的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核實權利人和處分人的身份及權利等;使用狀況調查。包括調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係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2) 市場行情調查。包括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佈活動,市場行情比較等;確定成交意向並訂立買賣合同。包括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進一步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進行簽約指導等;
(3) 辦理產權過户(包括辦理户口遷移)。包括代收代付應由客户支付的税、費,完成交易過户、户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等。
(4) 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包括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等的過户和結算手續。
(5) 代辦貸款。包括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及登記手續。
(6) 單獨辦理產權過户。一般是由買賣雙方自行成交,僅需要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我國《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以外,房地產經紀(即中介)還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明令禁止的行為:
1)無照、無資質經營,超越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非法異地經營;
2)採取引誘、脅迫、欺詐或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3)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委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等。
4)與上家或下家或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5)中介不得對交易雙方隱瞞真實的房屋成交價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價購入、高價售出等方式賺取差價,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介的報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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