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應當如何辦理?
一、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應當如何辦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想要辭職的,一般情況下向勞動者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報告30天后即可辭職。如果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違規的情形、或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想要辭職的,一般情況下向勞動者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報告30天后即可辭職。如果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
二、勞動者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看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勞動者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下述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勞動者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借款,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辭職的情況下一般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期辭職的除外。
-
違約責任能否超過所造成的損失
一、違約責任能否超過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有約定違約責任時,例如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向於實際損失,但不能過高,如果過高的,可以申請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
合同未生效是否存在違約情況
一、合同未生效是否存在違約情況合同尚未生效時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問題,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生效並且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
-
有哪些情形出現要約失效
一、有哪些情形出現要約失效存在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
-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
一、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