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區別是什麼
一、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區別是什麼
(1)更正登記是為了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的物權,許可真正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真正的權利狀態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正。異議登記是徹底地消除登記權利與真正權力不一致的狀態,避免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
(2)因此,也可以認為更正登記是對原登記權利的塗銷登記,同時是對真正權利的初始登記。異議登記雖然也是為了對真正權利人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應當是臨時性的。
(3)鑑於更正的程序可能較為費時,有時申請更正的權利人與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之間的爭議一時難以化解,法律有必要再建立一種異議登記制度,作為—種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臨時性保護措施。
(4)異議登記,就是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所提出的異議記入登記簿。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張依照登記的公信力而受到保護,不過,這種保護是臨時的、有時間限制的。
二、更正登記是什麼
更正登記是徹底地消除登記權利與真正權利不一致的狀態,避免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
(一)更正登記的三個條件
1、不動產登記薄出現登記錯誤(包括權利主體、內容、客體錯誤)。
2、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更正申請。
3、登記名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請人確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
(二)更正登記的辦理與效力
1、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辦理更正登記,消除錯誤登記。
2、以更正後的登記確定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與內容。
異議登記指的是利害關係對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進行提出異議,也並且記入登記簿的一種行為,而更正登記指的是進行徹底的消除登記的權利和權利種狀避免了第三人根據登記簿,從而取得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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