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的越權代理的效力是什麼?
在《民法典》中,協議生效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時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協議儘管已成立,但因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範,或者協議當事人對協議生效進行了附期限或條件的約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權代表情形下,根據《民法典》中相關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若相對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其會被推定為惡意,而惡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的生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簽訂買賣槍支等國家禁止交易的合同,類似這樣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實也不受法律保護。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未訂立合同,但從雙方行為能夠推定有訂立合同意願的,法院可以認定為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關於合同效力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合同當事人比較重視的問題。我們所簽訂的合同並不一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當中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作出了規定,一般一份合同同時符合上述四方面的內容,那麼基本上就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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