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規定是什麼?
一、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本條是對錶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本法設立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並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二、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説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為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對上述客觀依據,依《民法典》的規定,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但被代理人應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構成表見代理。對於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由出借人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72條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中,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往往與本人具有過失有關,但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有過失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依據,即可構成表見代理。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與他人進行約定以及簽訂相應的合同,也可以在合約中規範約束雙方的各項行為和義務,同時合同中所做的約定也不可以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那麼表見代理也要有擁有民事行為的地方,如果其中沒有民事行為的必要要件,表見代理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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