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二、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3、裁決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綜上所述,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兩者在管轄範圍、受案範圍、處理程序、裁定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仲裁受理的範圍比訴訟要小,仲裁的時效也較短,通常是一年,而民事訴訟的時效是三年。在法律效力上,訴訟要比仲裁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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