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仲裁裁決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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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有什麼作用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可以由仲裁委做出也可以由法院作出,但是做出仲裁裁決的都必須是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如果是沒有管轄權的,當事人一方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的,對於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或者是認定仲裁適用的法律、認定的案件事實存在錯誤的,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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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外保温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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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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