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裁定與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一、仲裁的裁定與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1、主要是作出的機構不同。
裁決事仲裁機構做出的,如勞動仲裁委員會,商事仲裁委員會,即是我國各地級市的仲裁委。裁定是由法院作出的。
2、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用於程序性的事項,如,管轄權異議裁定,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訴訟保全的裁定等等。如涉及實體方面的,一般使用判決,比如裁決無罪。
二、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
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仲裁事項的處理,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來進行認定,不同的事項可以採取裁定或者裁決的方式進行,對於仲裁決議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另外涉及到違法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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