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中的區別是什麼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居間合同和航跡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居間合同(就是我們常説的中介合同)中,居間人(中介方)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終合同需要委託人和相對人簽訂,所有權利義務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只是收取居間費用;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居間合同的特點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多數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説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尋覓及指示可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説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4.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居間合同的一方主體居間人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資格,只有經過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可以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為居間人。居間人應具備相應的法律和專業業務知識、能力、經驗和信息。法律應規定機關法人、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5.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居間報酬的不確定性是指在居間合同中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不到目的,委託人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也是有相同之處的,都是為委託人辦理事情的。在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雙方是可以選擇和解、調解、仲裁或者是民事訴訟。訴訟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超過規定的訴訟期限,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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