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後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它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
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是存在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這兩種情況,而這兩種情況是隻是一字之差,含義卻不同,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內容的,如果合同中的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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