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回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要約可以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發出後想撤回怎麼辦
要約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約的表示必須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還可以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要約,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第一、是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覆”等。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
第二、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了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為,可以包括為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為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為。
要約是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指當事人想其他人簽訂合同時,向受要約人發出的,希望受要約人同意的一種行為,而要約在受要約人明確接受時生效,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與他人訂立民事合同的過程中,重要的不僅僅是合同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注意當事人之間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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