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一、贈與合同糾紛是什麼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贈與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可將贈與合同分為:
1、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2、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另一種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二、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三、贈與合同糾紛管轄規定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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