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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員工合同到期應該怎麼辦

女職工在生產完之後還會有一個哺乳期,而法律中也規定單位需要給予哺乳假才行。不過,很有可能在哺乳期內出現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那此時哺乳期員工合同到期的話應該怎麼辦呢?而要是單位打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否又該支付補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哺乳期員工合同到期應該怎麼辦

一、哺乳期員工合同到期怎麼辦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二、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金嗎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則需要進行順延,但要注意此時並非直接等同於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是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則也要對女職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需要支付其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