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信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信託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擁有財產所有權,同時負有為另一方當事人利益使用該財產的義務,該項財產稱為信託財產。成立信託應有三方主體,即:財產授予人(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
行紀合同與信託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行紀合同屬於標準的合同關係,而信託合同其實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管理關係。信託合同類似於物權管理制度。
(2)行紀合同的簽訂雙方當事人屬於行紀人與委託人,而信託合同的簽訂雙方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行紀合同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信託合同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行紀人為得經營行紀業務的人
所謂行紀,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從事交易活動而獲得報酬的營業。從事行紀經營業的人,就是行紀人。在許多國家中,行紀營業屬於特殊行業,行紀人的設立須經過批准或許可,未經批准或許可的人,不得從事行紀營業。因此,在行紀合同中,對行紀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即須有經營業務的資格。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一樣,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其標的也是勞務,即處理委託事務也就是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行為。在行紀合同中,對於行紀人與委託人的貿易活動範圍各國都有自己的規定,大多數規定是物品的買賣,另外不動產商品是不屬於這個範圍的。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就是説,在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委託人並不直接稱為權利義務主體,第三人並不需知道委託人為何人。
行紀人不僅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而且也以自己的費用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處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雖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他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發生關係的,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應當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5.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雙務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故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同時,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需收取報酬,是有償而非無償的,因此,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無須履行特別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因此,行紀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不能和信託制度混為一談,信託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法律關係,一方當事人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有對當事人的利益使用,財產的義務,他們如果簽訂合同的話,會形成某種關係,而行紀合同與信託制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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