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與技術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與技術合同區別是什麼?

買賣合同與技術合同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範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範,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徵不同

買賣合同的特徵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二、簽訂技術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總結

技術服務項目內部定價程序的第一步,是根據技術服務項目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市場分析。企業應積極蒐集與該技術服務項目有關的市場資料,包括相關成本、用户的價格敏感性、競爭者的行為等,通過調查、分析、評估,確定該技術服務項目目標市場的價格預期和需求價格彈性等。着重介紹技術服務項目的獨特性,瞭解目標市場對該項目的感知和需求狀況,將非常有助於技術服務項目價格的確定。

所謂需求價格彈性,是指某商品的需求量(對企業來説是銷售量)變動率與其價格變動率的比值,它反映了商品需求量對其價格變動反應的靈敏程度。需求價格彈性的彈性係數=需求量變動的比率÷價格變動的比率當彈性係數<1時,稱需求缺乏彈性,此時,商品價格變動幅度大,需求量變動幅度小;當彈性係數>1時,則稱需求富有彈性,此時,商品價格變動幅度小,需求量變動幅度大。

技術服務的對象是特殊的目標市場,其需求價格彈性的彈性係數普遍小於1,市場不會因為技術服務的價格偏低而膨脹,因此,技術服務項目的宜採用高定價,用高定價給企業帶來高利潤。

(二)定價目標

技術服務合同--定價目標

完成技術服務項目市場分析後,接下來就是要明確技術服務企業在該目標市場中的定位以及技術服務項目的定價目標。

所謂定價目標,是指企業商品價格實現後應達到的目標,定價目標應該和企業的經營戰略目標相一致,併為經營戰略目標服務。定價目標是企業制定價格的始點和終點,不同的定價目標,會導致企業制定不同的商品價格。雖然不同的企業、不同的技術服務內容、不同的技術服務市場,其定價目標名稱各不相同,但就其實質我們仍可以將其概括地分為利潤目標、市場佔有率目標和信譽目標三大類。其中,利潤目標是根本,市場佔有率目標是企業實現短期利潤的表現形式,信譽目標是企業實現長期利潤的表現形式。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定價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一個兼顧利潤、市場佔有率和企業信譽的多元組合體,只是彼此權重不同而已。同時,企業經營者應密切關注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定價目標,以保證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的實現。

(三)定價策略

確定了技術服務項目定價目標後,如何獲取利潤,就要依靠定價策略了。由於技術服務存在法律上的壟斷(專利權)或事實上的壟斷(保密),所以技術服務兼具創新性和先進性,對於該類商品,一般都採用撇脂定價策略。撇脂定價策略是指企業將技術服務的價格定得比較高,以高價進入市場,以期在短期內獲得最大的利潤。這就像從湯中撇取頂層的油脂一樣,故稱撇脂策略。它非常適用

於細分市場中有專利保護且技術先進、需求價格彈性小、在短期內無競爭對手的技術服務項目。高定價可以使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保持主動,並能使研發成本得以較快回收,也為日後企業的降價留出了空間。

高定價同時也是對技術服務的定位。優質優價的大眾意識,導致用户對優質服務較高價格的認可。企業應持續改進技術服務以保持其領先性,培育忠誠顧客,做好市場領導着並從中獲取利潤。

發達的社會縮短了技術服務項目的生命週期,隨着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原有的先進技術會很快速冷成傳統技術,技術服務項目進入衰退期,此時銷售量急劇下降,一般説應該及時撤出市場以免拖累。

(四)定價方法

需求導向定價法

定價目標、定價策略着重解決思維問題,屬於戰略範疇。而定價方法則是定價目標、定價策略的具體化,是商品價格的具體確定,屬於戰術範疇。按照價格理論,影響商品定價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即需求、成本和競爭。市場需求影響着顧客對商品價值的認識,決定着商品價格的上限;成本是商品價值的基礎部分,它決定着商品價格的下限;市場競爭狀態則調節着價格在上限和下限之間的波動幅度,並最終確定商品的市場價格。

技術服務項目的定價,不僅要考慮其市場需求、成本和競爭狀況,還必須要考慮技術服務的特殊性。如上所述,技術服務具有壟斷商品的特徵,其價格既不由商品的生產成本所決定,也不由商品本身的價值決定,而是由購買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決定。所以企業在確定技術服務項目定價時應重點研究顧客對商品價值的認識,我們把這種定價方法稱之為需求導向定價法。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和技術合同主要的區別即為是否存在合同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一般而言,買賣合同是一種交換性合同,存在標的所有權的交換。而技術合同主要重在兩者之間技術的合同,不存在核心技術的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