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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續簽這種做法對嗎?

懷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續簽這種做法對嗎?

懷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續簽這種做法對嗎?

這種做法是對的,延期是對上次合同的延期,只需延期到哺乳期,對員工來説,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很多孕產婦在這個時候被違法解僱),對企業來説,也是遵紀守法,也不用承擔更多的義務(不是續簽一年或者無固定期限合同)和風險。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如果“三期”女職工的現工作崗位對其身體有害,用人單位應與女職工協商將其調到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崗位,但是,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薪。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針對“三期”女職工建立了特殊的職業保障機制,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違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這並不意味着女職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怎麼寫合同延期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金額為 元,編號為 的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以下補充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將原合同約定的乙方將向甲方提供一年的服務(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更改為乙方將向甲方提供14個月的服務(服務時間分為兩段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及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協議與原合同內容有衝突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沒有涉及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職工在從懷孕的那一天起就受到了勞動法的保護,不管合同到沒有到期都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延期到規定的時間之內才能重新續簽,所以,對於女職工的保護我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只要違法,那麼女職工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