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訴訟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民訴訟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公民訴訟代理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對於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可以成為公民代理人有以下幾類: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③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④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⑤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公民訴訟代理收費是否違法?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訴訟,並可以收取一定的報酬。但《律師法》第十四條又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
2、顯然《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是相沖突的,這種衝突使公民的代理行為陷入“合法”與“違法”兩可的地帶,也使法院的判決處於兩難之間。但是《民事訴訟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律師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在這兩種不同級別的法律相牴觸的時候,適用高級別的《民事訴訟法》是符合法律適用原則的。但是,如果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放在一個級別來考慮的話,那麼《民事訴訟法》則可稱為一般法,而《律師法》則可以視為規範代理行為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用《律師法》也並無不當。針對法律之間的這種相互矛盾,國家於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師法》,將《律師法》中第十四條的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修改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3、將《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修改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的訴訟事宜可以委託給有資格的律師處理,此時需要簽署代理合同,為了使得之後的訴訟事宜能夠正常的進行,代理合同的內容必須要合法,並且需要明確律師可以代理的事項。代理律師在接受代理之後,也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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