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怎麼賠?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怎麼賠?
是否支付賠償金主要看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雙方協商一致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違法、合法的前提)。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三、《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方法:
1、雙方協商解除.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③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和一般勞動合同工作人員的差不多。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依法應該賠償個工作人員對應工作年限的賠償;如果是工作人員之間解除合同的不予賠償。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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