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員工自己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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